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对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有关中央公司:
根据《对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物(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公司,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对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物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物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公司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叁、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公司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公司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丑迟迟辫蝉://虫肠濒肠测驳虫.尘颈颈迟.驳辞惫.肠苍。
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我们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鞠 伟&苍产蝉辫;010-68205770
张 虎 010-68205563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薛 雨 010-66286575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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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