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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部门对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9904  发布时间:2024-07-02

原题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于先进制造业公司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名单。先进制造业公司是指高新技术公司(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公司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公司,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公司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司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物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公司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物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物销售额;受托公司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公司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叁)公司登陆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网(丑迟迟辫://飞飞飞.颈苍苍辞肠辞尘.驳辞惫.肠苍/)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叁、公司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公司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公司资格仍有效的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公司,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公司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公司,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公司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公司资格的公司,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叁)高新技术公司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公司资格的公司,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公司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公司,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公司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公司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公司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公司高新技术公司资格(以高新技术公司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公司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公司应注明理由。


(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公司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公司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公司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公司,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公司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公司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公司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公司,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公司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公司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